本计算器按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衔接优惠政策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本工具支持两类纳税人:①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进项不足抵扣可结转下期抵扣或依法申请退还);②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现行减按 1%)。进项税额可按购进货物、建筑不动产、服务、专票税额、农产品、旅客运输分类勾选抵扣。
新法亮点(2026.1.1 起施行):①「应税交易」统合原销售货物/加工修理/服务等概念;②税率三档(13/9/6%)与零税率维持不变;③征收率 3% 法定化(取消原 3% 减按 1% 等临时优惠的反复调整,阶段性衔接以公告为准);④留抵退税制度法定化(不再是临时政策);⑤电子发票法定化(与金税四期"以数治税"接轨);⑥取消 1日/3日/5日较短计税期间,仅按月或按季计税。
选择所在城市与缴税年份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 + 税率)× 税率。(增值税为价外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额)
法律依据:《增值税法》第14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二、进项税额抵扣(勾选可抵扣项并填金额)
以下各项均按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征收率);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增值税计算结果
以下结果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法律依据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增值税税率三档——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进口货物税率为 13%;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农产品等税率为 9%;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 6%;出口货物及跨境销售特定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四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与增值税法同步施行):对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等作出细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
计算口径小结:
① 一般计税:销项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税率;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期初留抵。
②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征收率。
③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留抵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依法申请退还。
④ 留抵退税:符合《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⑤ 新法配套:自 2026.1.1 起,电子发票法定化(与金税四期"以数治税"全面接轨);取消 1 日/3 日/5 日较短计税期间,仅按月或按季计税(与原《暂行条例》不同)。
注: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 征收为阶段性优惠(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具体以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