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算器

本计算器按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衔接优惠政策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本工具支持两类纳税人:①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进项不足抵扣可结转下期抵扣或依法申请退还);②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现行减按 1%)。进项税额可按购进货物、建筑不动产、服务、专票税额、农产品、旅客运输分类勾选抵扣。
新法亮点(2026.1.1 起施行):①「应税交易」统合原销售货物/加工修理/服务等概念;②税率三档(13/9/6%)与零税率维持不变;③征收率 3% 法定化(取消原 3% 减按 1% 等临时优惠的反复调整,阶段性衔接以公告为准);④留抵退税制度法定化(不再是临时政策);⑤电子发票法定化(与金税四期"以数治税"接轨);⑥取消 1日/3日/5日较短计税期间,仅按月或按季计税。

选择所在城市与缴税年份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 + 税率)× 税率。(增值税为价外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额)
法律依据:《增值税法》第14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二、进项税额抵扣(勾选可抵扣项并填金额)

以下各项均按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依据摘要

计算口径小结:
① 一般计税:销项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税率;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期初留抵。
②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征收率。
③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留抵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依法申请退还。
④ 留抵退税:符合《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⑤ 新法配套:自 2026.1.1 起,电子发票法定化(与金税四期"以数治税"全面接轨);取消 1 日/3 日/5 日较短计税期间,仅按月或按季计税(与原《暂行条例》不同)。
注: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 征收为阶段性优惠(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具体以最新公告为准。
网站工信部备案:粤ICP备07506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