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及实施细则——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烟丝、酒、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等)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
法律依据:财税〔2015〕16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财税〔2015〕16号——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