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婚前、婚后已偿还的全部贷款利息(不含未还利息),可向贷款银行查询《还款明细》获得。深圳中院口径分母须含该项;未填写时按"购房原总价"近似计算。
按解释(一)第78条,判决房产归登记方后,剩余贷款本金为登记方个人债务,由登记方继续偿还;本项用于结果中展示,不进入补偿计算。
深圳中院裁判指引口径:补偿款 = 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 实际购房款(购房原总价 + 已还全部贷款利息)× 现市值 × 50%。首付款为登记方婚前个人出资,归登记方,不进入补偿计算;剩余贷款由登记方个人继续偿还。
根据《民法典》及广东深圳法院常见裁判口径计算,仅供参考。
计算公式(广东深圳常见裁判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