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算器用于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其中年休假折算月工资按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口径,为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月计薪天数按法定 21.75 天 计算。各地标准不同,结果仅供参考。
特别提示:未休年休假的 300% 工资报酬中已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已支付的 100% 工资,因此劳动者实际可另行主张的差额仅为 200%。本工具仅计算该差额——即员工非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时,公司应额外补偿的工资。如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了高于法定标准的待遇,按约定执行。
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计算
日工资 = 折算月工资 ÷ 21.75;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日工资 × 未休天数 × 300%(含正常工作已付的 100%);额外应补差额 = 日工资 × 未休天数 × 200%。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计。
法律依据摘要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换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300%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