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计算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规定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本工具计算随增值税、消费税一并计征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市区 7% / 县城、镇 5% / 其他 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法降税: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 ≤30 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费均减半(六税两费减半)。
选择所在城市与缴税年份
一、计税依据
二、合法降税 · 减免(勾选适用项)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至 2027-12-31)。
法律依据:财税〔2016〕12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附加税费计算器 — 计算结果
以下结果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法律依据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市区 7%、县城/建制镇 5%、其他 1%。第二条: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修订):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 3%。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 2% 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季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01-01 至 2027-12-31,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