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胡杨河市、新星市经济发展、人均耕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对其自批复设立之日起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胡杨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完整文本。如需引用单条,可访问各法条独立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