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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分类:地方法规 | 时效性:有效 | 公布/修正日期:2022-06-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胡杨河市、新星市经济发展、人均耕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对其自批复设立之日起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胡杨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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