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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分类:司法解释 | 时效性:有效 | 公布/修正日期:2000-12-0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1号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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