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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为冬奥会保障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分类:地方法规 | 时效性:有效 | 公布/修正日期:2021-12-0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为冬奥会保障工作

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配合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统称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顺利举行,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在冬奥会筹备、举办期间,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等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等,依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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