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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举办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分类:地方法规 | 时效性:有效 | 公布/修正日期:2021-07-30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举办

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统称冬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了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在冬奥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市人民政府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根据必要、适度的原则,可以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领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冬奥会闭幕之日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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