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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分类:地方法规 | 时效性:有效 | 公布/修正日期:None

‏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  (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及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  (二)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  (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  (二)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由选举、任命机关或者提名机关依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  宣誓仪式的其他具体事项,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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