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煤
原矿
2.5%
选矿
2.0%
煤成(层)气
原矿
1.0%
天然沥青
原矿
1.0%
选矿
1.0%
地热
原矿
每立方米3元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
原矿
6.0%
选矿
4.0%
锰
原矿
3.5%
选矿
2.5%
钒
原矿
4.0%
选矿
3.0%
钛
原矿
6.0%
选矿
4.0%
有色金属
铜
原矿
5.0%
选矿
4.0%
铅、锌
原矿
5.0%
选矿
3.5%
锡
原矿
5.5%
选矿
4.0%
镍、金
原矿
4.0%
选矿
3.0%
锑、铍、锶、铌、钽
原矿
2.0%
选矿
2.0%
铝土矿
原矿
9.0%
选矿
6.5%
银
原矿
3.5%
选矿
2.5%
轻稀土
选矿
9.5%
锂
原矿
6.5%
选矿
4.5%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4.0%
选矿
2.0%
石灰岩
原矿
6.0%
选矿
6.0%
磷
原矿
8.0%
选矿
5.0%
石墨
原矿
5.5%
选矿
3.0%
萤石
原矿
8.0%
选矿
6.0%
硫铁矿
原矿
5.0%
选矿
2.5%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天然石英砂、长石、滑石、云母、重晶石
原矿
10.0%
选矿
5.5%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蓝晶石、硅藻土、 陶瓷土、铁矾土
原矿
1.0%
选矿
1.0%
硅线石(矽线石)
原矿
4.5%
选矿
2.5%
菱镁矿、石膏
原矿
4.5%
选矿
4.5%
芒硝、膨润土、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 红柱石、石榴子石
原矿
2.0%
选矿
2.0%
耐火粘土
原矿
5.0%
选矿
5.0%
伊利石粘土
原矿
2.5%
选矿
2.5%
硅灰石
原矿
10.0%
选矿
10.0%
方解石
原矿
3.5%
选矿
3.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每吨1.3元
选矿
每吨1.3元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辉绿岩、辉长岩
原矿
3.0%
选矿
3.0%
白云岩
原矿
10.0%
选矿
10.0%
石英岩
原矿
6.5%
选矿
6.5%
砂岩、板岩、玄武岩、页岩、霞石正长岩、 蛇纹岩
原矿
2.0%
选矿
2.0%
闪长岩、片麻岩、角闪岩、凝灰岩、含钾岩石、橄榄岩、粗面岩、辉石岩、正长岩
原矿
1.0%
选矿
1.0%
砂石
原矿
4.5%
选矿
4.5%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玛瑙
原矿
4.0%
选矿
4.0%
水气矿产
硫化氢气
原矿
5.0%
矿泉水
原矿
2.0%
盐
钠盐、钾盐
选矿
3.0%
天然卤水
原矿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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