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速法律查询
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分类:司法解释 | 时效性:有效 | 公布/修正日期:1990-04-1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

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

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14日 法民〔199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第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本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完整文本。如需引用单条,可访问各法条独立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