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速法律查询
首页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分类:法律 | 时效性:有效 | 公布/修正日期:2004-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

‏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  现予公告。

本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完整文本。如需引用单条,可访问各法条独立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