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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分类:司法解释 | 时效性:有效 | 公布/修正日期:2005-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法释〔2005〕10号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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