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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新乡、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周口、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分类:地方法规 | 时效性:有效 | 公布/修正日期:2015-11-30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确定新乡、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

周口、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濮阳市、三门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新乡、许昌、商丘、周口、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后,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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