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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分类:地方法规 | 时效性:有效 | 公布/修正日期:2015-09-25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

‏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公布 自

‏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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