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
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嘉兴、绍兴、舟山、丽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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